一哥北上的猜想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鄧飛

 

兩天前,「一哥」警務處長鄧炳強高調上京,除了受到對口單位的中央官員接見之外,還到天安門廣場觀看升國旗禮,政治意味濃厚,引發海內外媒體廣泛的報導和關注。筆者倒是認為,除了這些充滿政治儀式感和象徵意義的活動之外,應該還有更為實質性的具體業務會談,這裡說的業務,當然是指如何止暴制亂,乃至如何打擊日益猖獗的「港獨」活動。先旨聲明,筆者並無任何內幕消息,純粹從常理角度予以猜想而已。

 

首先,高調的上京活動安排與報導,本身就體現了一個重要的政治信息:香港警察是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律部隊,警務處長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因此,一哥不但受到港澳辦主任接見,更受到公安部長、乃至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的接見。港澳辦主任接見,這個比較自然,畢竟是關乎香港特區事務。公安部長接見,已經是業務對口單位的主管官員來接見,而且嚴格來說,公安部長屬於省部級官員,行政層級尚在一哥之上(甚至可以說在一哥的上司保安局長之上)。業務對口,職級在上,即使香港警務處並不隸屬國家公安部的垂直領導,但業務合作和指導的意味由此帶出來了。更何況還有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的接見。眾所周知,政法委是代表執政黨來指導、協調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的黨內機構。這次的接見,等於從治安管理的角度體現了中共作為全國執政黨對香港特區的領導地位。

 

其次,筆者認為不會止步於禮節性拜訪,肯定會有具體的業務會談,即使沒有足夠時間談出結果,至少也會開了個頭,一方面把這種類似述職式的北上行程公開化、常態化,另一方面也可以先開列若干會談的項目清單。會有些什麼要談的項目內容呢?不妨從十月份剛結束的四中全會的公報中可見端倪。公報中明確提到要「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這裡的法律制度,當然是指以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香港本地立法為核心的法制建設與完善。而在執行機制方面,一直有不少評論員認為,中央可能會繞開香港現有的執法部門和紀律部隊,直接成立新的執行國家安全使命的部門。筆者倒是認為,雖然目前香港尚未就基本法二十三條進行本地立法,但不等於本地現有的法例對保護國家安全毫無作用。目前的《公安條例》、《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等不同的條文均有觸及,雖然未必完善,但未至於一片空白。因此,執行這些法例的重擔,自然是落在現有的香港警隊身上。故此,如何在二十三條立法之前,警隊最大限度地發揮這些現有法例的效力,從而把四中全會公報的有關精神真正落到實處,自然便成為業務會談的重點項目。

 

另外,2014年中央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雖然沒有明言香港在箇中之定位,但經歷這次明顯有外力介入的逃犯條例修訂風波之後,香港在整體國家安全觀的大局中不僅不能缺位,甚至可能是重要前沿。那麼,如何務實地評估這個前沿陣地的「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的供給側」,是否能滿足於維護總體國家安全之需求,就自然成為進一步業務會談的深入項目。哪些法律需要進一步完善?哪些執法權力必須進一步賦予?諸如此類。

 

最後,既然香港特區是維護總體國家安全大局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份,那麼香港警方就不可能事事只靠自己孤軍作戰了。眾所週知,由於歷史緣故,香港保安部門是與美國方面有情報交流的,無論是透過國際刑警組織,還是別的什麼治安情報互換協議之類,這也不是什麼保密。但是,與中央和內地部門的情報分享,則在香港是一個敏感的議題。但情報分享幾乎是必須的,尤其是中央在堅持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不變的前提下,在特區範圍內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責始終是要有特區自己來承擔。如何把這種分享機制「去敏感化」,也是一個重要的工作。這裡所說的「敏感」,其實還不僅僅是體現在如果公開化之後所引起的社會反應,而是主要體現在於:來自這種分享情報的犯罪證據,是否可以成為香港法庭可接納的呈堂證供。據說目前陸港兩地的警務偵查協作機制,主要是依據國際刑警的規則來進行。但按照國際刑警的章程規定,雙方為對方所作的情報分享,只能作為情報資料,不能直接作為刑事訴訟的呈堂證據。在《刑事互助條例》(也就是本次逃犯條例的其中一個組成部份)的修訂被推倒的情況下,這會不會成為一個「法制供給側」的漏洞呢?會不會成為警政業務對接的另一個重點項目呢?

 

2019年12月9日 (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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