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常觀點/「屠龍案」判決失人心 社會須思考優化陪審團制度

立法會議員、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副會長鄧飛

 

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控告「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成員,最終陪審團裁定,只有賴振邦交替控罪罪成,其餘6人罪名不成立,引起社會譁然。筆者固然尊重法庭判決,惟案件性質嚴重,陪審團的裁定或會令年輕人產生錯覺,誤以為犯案毋須承擔刑責,產生更大的漣漪效應。

要知道,「屠龍案」是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國安案件。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形容,案中不單只具備完善計劃,還涉及炸藥、槍械等物品,可造成大量死傷。翻查資料,「屠龍小隊」等成員在計劃實行前,已在灣仔租用「安全屋」,計劃布置及引爆炸彈,製造混亂,以便槍手射殺警員,達至「全民執槍」、「武力對等」的目標。案件曝光之後,警方更加在大埔某單位搜出一枝長槍、六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以及兩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然而,即便有大量直接證據、環境證供佐證,甚至有被告承認控罪,但經過長達23小時的退庭商議後,陪審團仍然裁定七名被告中六人脫罪,顯然同公眾期望存在極大反差。

遺憾的是,案件在2019年12月發生,律政司無法引用2020年6月生效的《國家安全法》,只能倚靠《聯合國 (反恐怖主義措施) 條例》提出控罪,間接造成目前多人脫罪的尷尬局面。反觀,從樂觀的角度,「屠龍案」判決有助公眾意識到,《國安法》對國安案件陪審團程序設置是正當必要的,當中第46條就賦權律政司拒絕就特定國安案件設立陪審團,改為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

而事實上,類似做法在國際社會絕非罕見。舉例來說,英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法官相信存在陪審團受到影響的風險,就應該採取避免此類風險的措施,包括免除陪審團而僅由一名法官負責審案。鄰國愛爾蘭亦有法例授權議會成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特別法庭」來審理「普通法庭不足以確保司法公正以及維護公共和平、安全與秩序的案件」。

陪審團制度固然是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環,但其設立與司法公正似乎沒有絕對和必然的關係,例如,過往曾有人批評,陪審團成員未經專業培訓,沒有豐富的法律知識,缺乏對法律程序的理解,個人主觀情感較容易左右裁定。而最令人困惑的是,陪審團裁決的案件不像法官處理案件般,需要公開被告罪脫原因,亦不用交代是否因證據不足而裁定罪脫,似乎與所謂公開透明的原則大相逕庭。

雖然「屠龍案」發生在國安條例生效之前,但本質上仍然是國安案件,若果未來有同類案情出現,相信律政司很大機會改以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條例提出檢控。

筆者認為,法律制度並非一成不變,需要因應社會轉變、科技創新等因素而優化,加強法治建設。正如世界各地有不少普通法地區意識到陪審團的不足之處,「屠龍案」判決亦值得社會重新討論應否改革陪審團制度,例如,研究在不具名的情況下公開成員認為被告罪脫的原因、增加陪審團增設上訴渠道令有違事實和原則的陪審團判決得以合理糾正等等,相信有關建議能進一步提升本港的法治建設。

2024年9月27日 (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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