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香港在英治時期有不少法律條文包含對英女王和皇室、英國政府或香港總督等的陳述。這些體現殖民管治的陳述與基本法相牴觸,不能留在回歸後香港法律條文內。為了落實「一國兩制」,在香港回歸當天,臨時立法會通過《香港回歸條例》,規定對香港原有法律要作符合基本法的詮釋。這包括在任何法律條文出現的對英女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對樞密院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終審法院的提述;對香港總督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提述;凡名稱中包含皇家一詞的政府機構,須理解為猶如皇家一詞已被刪去,及提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應政府機構。
臨時立法會其後於1998年4月7日亦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表明官方特權概由國家取代。中國恢復香港主權後,馬維騉案被告律師辯稱因臨立會是非法組織,並沒有權力通過法例,因此《香港回歸條例》應宣布無效;其後,高等法院上訴庭一致裁定臨時立法會乃合法組織,其通過的法例有效,在法律上保證了臨立會所通過的法律適應化條文。雖然特區法律大體上已進行了適應化,2015年卻有律師指出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有關叛逆、襲擊女王、煽惑離叛及煽動意圖等罪行,及香港法例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有關諜報活動罪行,仍充滿女王陛下及聯合王國等殖民色彩及違反國家主權的字眼;並促請特區政府盡快刪除具殖民地色彩的法律字眼。
然而,正如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撰文稱,由於相關條例內容是與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的,任何修訂必然引起很大爭議,故建議留待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時才作處理。可惜的是,基本法第23條仍未有立法時間表,這使香港從來沒有相關法例規管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的行為。
更令人氣憤的是,在回歸前已被規管的叛國罪、煽動叛亂罪和竊取國家機密罪,卻因未進行法律適應化,17年以來在特區出現了法律真空。究竟香港何時立法保障國家安全?看來有待現屆或未來特區政府去尋找答案。
(2016年1月26日 大公報 B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