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擁基本法解釋權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制定基本法以規定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各種制度,並擁有基本法的修改權。根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擁有下列與香港相關的權力:1)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2)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3)對香港特區立法會制定法律的監督權,4)對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5)向香港特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其中,人大常委會是全國解釋香港特區基本法的最高機構,在基本法第158條訂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亦授權了香港終審法院可自行解釋特區域內的條款。至今,人大常委會在基本法解釋建立了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及特區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等機制。
 
自中國恢復香港主權後,因香港社會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四次對基本法及其附件相關條款作出解釋。人大常委會首三次的釋法,分別是1999年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案、2004年政制改革爭議及2005年關於特首缺位後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在普通法體制的司法系統中,終審法院對法例條文的理解是最終的解釋;但在大陸法系統中,立法機構卻擁有對法例條文的立法原意解釋權。
 
因兩個法律系統的不同理解,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首次釋法時曾引起香港法律界的不滿。2008年香港上市的中鐵購入剛果民主共和國的採礦權,並向該國支付2.2億美元,但一家購入該國債項的美國基金,透過香港法院向中鐵追討剛果欠債;剛果則自稱享有主權國絕對豁免權,香港法院無權審理。香港終審法院於2011年6月8日將這案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是否涉及國家行為及剛果政府旗下公司是否擁有絕對外交豁免權進行解釋。
 
人大常委會於2011年8月釋法明確香港特區須跟從中央政府對剛果實施絕對外交豁免權。這是香港終審法院首次主動向人大常委會提請解釋基本法,終審法院及後根據相關釋法作出對該案的判決。在基本法四次的釋法中,人大常委會以負責態度合憲、合法和合理地就屬中央政府管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事務進行釋法,使香港社會釋疑止爭。
 
 
(2015年10月27日 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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