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燭談|小崔: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刻不容緩

教聯會總幹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崔劍

 

近日,律政司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遞交關於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建議。建議中列明了本次修例的目的、背景、理據和修訂要點等重點內容,同時附上了公開咨詢期間收集到的主要持份者反饋意見。本次修例建議,涉及到修訂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做出無罪裁決的上訴機制,這對於填補現有刑事案件上訴機制的法律缺陷、維護國家安全、彰顯司法公正,都至關重要。因此我們有必要就本次修例的背景、理據和影響做一個清晰的梳理,以便準確把握本次修例的目的和意義。


根據《香港國安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可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需律政司長發出證書),審理國安法案件。然而,現行的香港刑事訴訟程序,並不允許控方就審判庭作出的無罪裁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由於《香港國安法》中,並無任何關於上訴的條文,因此上述情況造成了法律實踐中的一個異常(anomaly)。這就是本次修例的起因和背景。


簡言之,在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下,控方只可以在有限的情況下對相關裁決提起上訴,並且只能將存在的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以獲取意見,但原訟法庭的無罪裁定被明確豁免於可上訴的範圍之外,這意味著不管上訴結果如何,該無罪裁定都不會受到影響。偵破罪案,並將罪犯繩之以法符合社會最大的公義。相反,將有罪的人判無罪釋放所造成的司法不公,不啻于將無辜的人定罪。根據這些法律原則,不難理解,控方應該被賦予更廣泛的上訴權利,使上訴法庭有機會檢視並糾正原訟法庭的審判庭可能犯下的任何法律上的錯誤(error of law)。


“法律上的錯誤”,涉及到普通法中一個重要的理性人概念(reasonable person)。應用到我們的場景,就是虛構一位理性而公正的法官,從他的視角判斷,原審判庭做出的裁決“有悖常理”,不論怎樣思考事實和運用法律,都無法得出相同的結論。這種情況下,只能說明原審判庭的法官們,犯下了法律上的錯誤,因此他們作出的錯誤裁決,應該由上訴法庭介入。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去年12月做出釋法的記者會上,特別提到香港特區應該及時修改和完善本地法律,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本次修訂的上訴機制對於辦理國安法案件尤為重要,能夠有效的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上幾點都是本次律政司提出修例的主要理據。


在本次修例的公開咨詢過程中,不同的持份者提出了多項反饋意見。主要集中在“修例是否違背一罪不能二審的基本原則”,以及“修例是否意味著上訴法庭一定會裁定被告人有罪”這兩點上。對於第一點,在法律修訂後,控方可就原訟法庭所做出的無罪裁決上訴,該裁決已不再是“終局性”的,因此不涉及“一罪二審”。對於第二點,本次修例中律政司主動選擇沒有採用賦權上訴法庭,直接判被告人有罪並判刑的權力,以避免與《香港人權法案》相抵觸。但是,如果上訴法庭認為基於案件的證據,唯一的結果是裁定被告人有罪,那也將會無可避免的向原審判庭發出相應的指示。從這兩點可以看出,本次修例體現出律政司嚴謹的思路和全面的思考,對於《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香港司法獨立,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力沒有任何不利影響。


至此,我們已經簡要梳理了本次修例的前因後果。接下來立法會要做的,是認真討論修例草案,盡快通過修例建議,填補上訴制度的缺陷,令《香港國安法》可以在香港普通法的制度下,適用本地的法律,順暢實施,發揮應有作用,維護香港的國家安全和社會繁榮穩定。

 

2023年5月23日 (鳳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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