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的含義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為保障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國家在省級行政架構內設有五個自治區。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為基礎,民族自治區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管理當地民族事務,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自治權。這些民族自治區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當時領導人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構想,表明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並讓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第31條規定: 「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規定。」這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構想,並為中國境內某些區域設立實行不同於社會主義制度的特區提供了憲法依據,並賦予特別行政區比民族自治區享有更大的自治權。
 

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中國政府通過與英國政府的外交談判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實現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願望,亦為國際社會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提供新範例;及後,按「一國兩制」的安排,國家亦於1999年成功地恢復澳門的主權。歷經百年滄桑的香港,於1997年7月1日回到祖國懷抱,中國人民洗雪了香港被侵佔百多年的國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中,說明了國家在恢復行使香港主權時, 「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一國兩制」的「一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 「兩制」是指在一國之內,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等特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回歸以來,中央政府充分尊重歷史和香港同胞意願,通過基本法的規定保持香港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

 

(2015年9月15日 大公報 B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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