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王振民教授對「一國兩制」行政主導體制的觀點

 教聯會理事 温志倫

 

「一國兩制」方針下的香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政治體制的設計與實踐,始終是中央權力與特區高度自治相結合的典範。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兼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多次強調,從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國家憲制架構來看,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這一觀點不僅符合憲法與基本法的制度設計,也具有深刻的理論與實踐意義。現按王振民教授日前在報刊中評論,從中央事權、基本法立法原意、歷史背景及現實實踐等角度,再論「行政主導」體制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香港與澳門自古以來是中國領土,回歸後實行的政治體制完全由中央決定。

一國是根,展兩制之優

根據《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表明,特別行政區的制度設計是中央事權,其合法性來源於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基本法的制定主體是國家,其立法原意在於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確保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主權的前提下實現高度自治。因此,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整體利益,並與中國憲法架構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相兼容。王振民教授指出,特區政治體制是中國憲法架構下的地方政治體制之一,其核心在於實現民主與效率的統一,並傳承中國憲法中集中統一領導的精神。

基本法明確確立行政主導體制

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明確規定了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的職責與相互關係。然而,與一般意義上的「三權分立」不同,基本法在結構上突出行政長官的核心地位。行政長官被單獨規定於第四章第一節,而非置於「行政機關」一節中。這一設計明確體現了立法原意,行政長官是特區權力運作的核心,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雙重負責,並具有超越行政、立法、司法的綜合職權。行政長官不僅領導行政機關,還對立法和司法發揮主導作用。同時,行政長官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銜接的樞紐,負責執行中央指令並接受監督問責。

具科學性與實踐的行政主導體制

行政主導體制的設計符合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與發展需要。其優勢在於效率與穩定的平衡,行政長官作為權力核心,能夠高效決策並落實中央政策,確保特區治理的穩定性。與此同時,與國家制度兼容,行政主導體制與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相適應,確保了中央與特區關係的順暢運作。香港實現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轉變,充分證明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性。此外,行政主導並不意味著行政長官權力不受制約。基本法明確規定了立法會的監督職權、司法機關的獨立審判權,以及中央對行政長官的監督問責機制,形成了完整的權力制衡體系。

良政善治,融入國家發展

王振民教授對「一國兩制」下行政主導體制的闡釋,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與實踐依據。從中央事權、基本法立法原意、歷史背景與現實成效來看,行政主導體制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正確選擇。進一步明確和堅持這一體制,不僅有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也能推動香港與澳門實現良政善治,為「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提供堅實保障。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2026年新年賀詞中,提及「要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未來,特區應繼續在憲法與基本法軌道上完善行政主導體制,支持行政長官與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加快由治及興進程,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2026年2月21日(堅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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