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委以外機制動搖「一國兩制」

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主席鄧飛

 

是的,讀者您沒看錯,我文章的標題全部意思的確是「提委以外的機制足以動搖『一國兩制』」。說得更直白些,諸如「公民提名」、「政團提名」之類的提名委員會之外的機制,若真的付諸實行,則「一國兩制」的基礎不可避免受到搖撼。

 

繞開基本法絕對不可行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1月29日的文章把《基本法》中關於「提名委員會」權限的法理原則已經闡述得非常明瞭,根據普通法的成文法解釋原則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基本法》第45條(2)明示提名特首正式候選人的權力屬於提名委員會,則排除了其他機制擁有同等的提名權力。面對這個法律觀點,反對派到底是無從反駁而不得不認同,還是蒐羅法律觀點加以反對呢?至今的態度似乎並不明朗。正如大公報2月11日的評論「攻擊袁國強背後的法律政治」一文所言,反對派「沒有本身從法律觀點上反駁,卻不斷使用人身攻擊袁國強」。那好,從邏輯上說,不外乎兩種可能:認同或者不認同。我們不妨逐項分析……

 

假定反對派不得不認同袁司長的法律觀點,那麼換句話說, 「公民提名」、「政團提名」之類提委以外機制,就是全部違反《基本法》的。如果非要落實這些違法的提名機制,那只有兩種方法:要麼提請全國人大修訂《基本法》,要麼繞開《基本法》,直接實施。

 

根據《基本法》第159條,《基本法》「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可見。

 

修改《基本法》的技術難度甚至遠超政改諮詢本身,不但要經過本地人大、立法會和特首等諸多程序,而且還要顧及全國人大的議程。修改《基本法》,不止枉顧政治現實和法律程序的複雜,而且變相等於要求中央(全國人大)來遷就香港。

 

那麼繞開《基本法》來直接落實公民提名、政團提名呢?借用前天文台長的說法:這種想法是「思想癌細胞,係諗都唔可以諗」。不是嗎?反對派整天聲稱要公民提名、政團提名,但卻從不考慮、從不提及這些提名機制到底法律基礎是什麼,反而整天呼籲中央接受,或者呼籲特區政府游說中央接受,更宣稱這是「最後的底線」。最後的底線又如何,如果這條底線是違反《基本法》的,那麼等於陷中央和特區政府於不義,誘使其做出明顯違反《基本法》行動。如果真的最後繞過了《基本法》,此惡劣先例一開,《基本法》權威就會蕩然無存, 「一國兩制」難道還不徹底動搖?

 

立足基本法實現雙普選

 

如果假定反對派是不認同袁司長的法律觀點的,那又當如何?這就更難以理解了。任憑如何扭盡六壬,看盡上下條文,也不可能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基本法》授權提名委員會以外的機制擁有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權力。如果中央和特區政府乃至立法會都虛與委蛇,稀裡糊塗地把公民提名、政團提名等機制當成合乎《基本法》而納入政改方案中,那麼將來即使候選人能夠高票當選特首,仍難免會面對一制度利器:司法覆核。

 

總會有人因質疑提委以外機制的合憲性,從而質疑特首選舉的合憲性。將來若果連特首的法律基礎都被質疑,這難道不也是「一國兩制」的巨大危機嗎?所以,一言蔽之,政改必須立足基本法,實現雙普選。

 

(2014年2月19日大公報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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