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聯會副主席胡少偉博士
在香港,不少人不知人大常委會是一個什麼機構,為什麼她可負責《基本法》條文的解釋?其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包括解釋《憲法》及法律、制定和修改法律、批准締結國際條約等;而據中國《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擁有下列三種與香港相關的權力: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以及向香港特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唯一解釋《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的機構,亦擁有香港《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權;在《基本法》第158條訂明: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中國恢復香港主權後,因香港社會發展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於1999年、2004年、2005年、2011年和2016年對《基本法》及其附件條款作出解釋。在5次釋法中,人大常委會合憲、合法和合理地就屬中央政府管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事務進行釋法,使香港社會不必因對相關《基本法》條文有不同理解而爭論不休。
為促進香港的民主發展,人大常委會亦前後就特區政制發展作出4個相關的決定,包括:於2004年對2007年特首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決定;於2007年對2012年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決定,並在這決定明示香港可於2017年普選特首,為香港政制發展制定了時間表和路線圖。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0年8月批准香港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及2012年第5屆立法會共有70名議員。這是香港特區成立以來,首次根據《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規定的五步曲程序,成功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見,香港政制民主發展是離不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性決定。
與此同時,在向香港特區作出新的授權方面,人大常委會於回歸當天將下列五條全國性法律列入香港特區《基本法》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再者,人大常委會曾於1998年及2005年會議決定在香港特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分別增加了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參照上述的史實,人大常委會在香港社會有不可替代的角色,其所作出的決定具權威性。可惜的是,有些港人因其政治的需要,不斷否定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辦法的決定,誤以為香港社會可以輕易推翻人大常委會這個決定。再者,人大常委會亦曾於去年12月批准《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一些為反而反的政客,為了向特區政府「打臉」,妄說人大常委這決定是違反《基本法》的,這有可能嗎?正如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於今年4月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法律問題作出的決定對香港特區有明確的憲制性法律約束力!希望香港從政者和各界人士早日認清這憲制性事實,不再排斥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
2018年6月14日 (幫港出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