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歌」何來清白和正常?

教聯會總幹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崔劍

 

7月28日,高等法院法官頒布書面判詞,拒絕了律政司早前入稟法院就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所申請的禁制令。對於一般市民來說,法官的判詞深奧難讀,而判決本身,卻令社會各界嘩然,對於這樣一首「獨歌」,怎能繼續允許它重新上架,肆意傳播?

 

在談判詞中的法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明確一點,「獨歌」的本質毋容置疑。首先我們不能忘記,《願榮光》的創作時點是在黑暴期間,創作目的就是要煽惑市民大眾暴力反抗政府,在那段毫無法治的混亂期,有多少市民被它煽惑,有多少違法暴行在它的「伴奏」下施行。其次,我們無法否認,《願榮光》的歌詞中,有部分已被法院明確裁定,就是煽動「港獨」的口號,這就是「獨歌」的鐵證;最後我們憤怒的發現,《願榮光》用古典音樂的旋律、銅管樂器的演奏等等「國歌」的常見編曲演奏特徵,屢次以假亂真,在國際上給我們真正的國歌《義勇軍進行曲》帶來侮辱。以上這幾點都體現了《願榮光》「獨歌」的本質,每一位香港市民都必須認清,決不應以任何方式協助「獨歌」的宣傳和傳播,更不要以身試法。

 

在這基礎上,我們再看法官判詞的理據。無非是兩點,第一,申請禁制的行為已是現有刑事司法制度下可懲處的行為,擔心違令者可能既違反國安法又因禁制令藐視法庭,造成一罪二審(double jeopardy);第二是擔心禁制令針對全世界(contra mundum),會造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影響言論自由的權利。這些理據,在普通法判詞的技術層面來說,似乎無可厚非,無非是法官按照自己對相關事實的理解,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選取了一個適當的平衡」。但問題是,判決似乎沒有意識到,這裡討論的並不是簡單的民事矛盾,利益糾紛,這是涉及傳播「獨歌」、違反《香港國安法》、對國歌造成侮辱,對國家和特區政府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律政司要制止的行為,是有意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嚴重罪行。在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和國歌尊嚴都受到了挑戰的時候,法官要思考的核心問題應該是,什麼人、什麼力量敢於與國家「互相抗衡」?法官的判詞要達成怎樣的「適當的平衡」,才能夠阻嚇這些人、這些力量的違法行為?

 

然而,在法官的判詞中,特別是在描述傳播「獨歌」的人士和情況時,卻多次出現了十分正面用語,例如 「無辜的協力廠商」、「動機清白的人士」和「正常活動」。這不禁令人費解,上面我們已經清清楚楚的剖析了「獨歌」的本質。試問,當有人試圖傳播一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歌曲時,何來「無辜」、何來「清白」和「正常」呢?這是任何正常社會人士都能夠分清楚的大是大非問題,難道法官在撰寫判詞的時候會不知道?會不加考慮?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必須再次回到《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國安法》第三條訂明,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奉行司法獨立,但獨立並不等於孤立,在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司法體系不應與政治環境和社會現實割裂,法官也不應固守紙面上的「平衡」。香港的司法機關,要和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一道,依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積極主動的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憲製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2023年8月4日 (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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