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難掩獨歌本質 司法系統應主動護國安

教聯會總幹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崔劍

 

上周五28日,高等法院法官頒布書面判詞,拒絕了律政司早前入稟法院就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所申請的禁制令。法官拒絕的理據,主要有兩點,第一,申請禁制的行為已是現有刑事司法制度下可懲處的行為,擔心違令者可能既違反國安法又因禁制令藐視法庭,造成一罪二審(double jeopardy);第二是擔心禁制令针对全世界(contra mundum),會造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影響言論自由的權利。


這些理據,在普通法判詞的技術層面來說,似乎無可厚非,無非是法官按照自己對相關事實的理解,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選取了一個適當的平衡」。但問題是,法官似乎沒有意識到,這裡討論的並不是簡單的民事矛盾、利益糾紛,這是涉及違反《香港國安法》,對國歌造成侮辱,對國家和特區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是要制止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在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和國歌尊嚴都受到了挑戰的時候,法官要思考的核心問題是,什麼人、什麼力量敢於與國家「互相抗衡」?你的判詞要達成怎樣的「適當的平衡」,才能夠阻嚇這些人、這些力量的違法行為?


回到「願榮光」,這首歌從創作的時機、過程、歌詞、編曲、旋律、演奏,無一不彰顯其「獨歌」本質。歌詞被法院明確裁定為可煽動港獨的口號;古典音樂的旋律、銅管樂器的演奏,「國歌」的常見特征,以假亂真,屢次在國際上給我們的國歌帶來侮辱;更不用提在修例風波中,多少違法暴行在這首歌的煽惑下施行。如果允許這樣一首「獨歌」,在社會中、網絡上繼續肆意流傳,將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嚴重危害不言而喻。然而,在法官的判詞中,在描述傳播「獨歌」的人士和情況時,卻多次出現了正面用語,例如 「無辜第三方」、「動機清白的人士」和「正常活動」,不禁令人費解。當有人試圖傳播一首煽動他人分離國家的歌曲時,何來「無辜」、「清白」和「正常」呢?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訂明,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奉行司法獨立,但獨立並不等於孤立,在涉及國家安全的大是大非問題上,司法體系不能與政治環境和社會現實割裂,法官也不應固守紙面上的「平衡」。香港的司法機關,要和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一道,依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積極主動的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2023年8月1日 (鳳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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