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救孩子 遠離「佔中」

教聯會聲明全文:

就教育局今日(2014年5月14日) 呼籲師生切勿參與「佔領中環」,教聯會表示支持,並發表以下4點聲明:

(一)「佔中」已伸延到學校層面,為學生帶來負面影響,教聯會對此表示憂慮。「佔中」行動是違法行為,不但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影響,對市民的生命和財產亦會構成威脅和禍害。對於參加者而言,假如出現混亂情況,更會危及人身安全,一旦被補,更有可能被定罪及留有案底,對前途影響深遠。因此,教聯會呼籲師生守法自重,拒絕參與任何違法行動。況且早前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已明確表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如現時仍以此作為「佔中」的藉口,是非法加非法,錯上加錯!
(二)若有人知法犯法,教聯會要求當局必須肅正綱紀,嚴正依法處理,不能讓違法者逍遙法外,更不能讓抱持「法不制眾」僥倖心理之徒得逞。
(三)教師如教唆、鼓勵及組織學生參與違法行為,已構成專業失德。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是目前界定教師專業行為及操守的唯一組織,教聯會要求操守議會對有關問題作出明確的表態
(四)教師如觸犯刑事罪行,據了解,現時規管教師專業行為及相關懲處的法例包括《資助則例》、《僱傭條例》、《教育專業守則》以及《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另外,教育局發出的《學校行政手冊》亦訂明教師必須遵守法律及其違法處分。
 《教育專業守則》明言專業教育工作者「應尊重法律及社會接受的行為準則。」(《教育專業守則》第2.6條)
對於面臨刑事訴訟的教師,《資助則例》第13.5條及《僱傭條例》第11條規定法團校董會可著令教師停職,教師於停職期間,不獲發薪。
至於其公積金的安排,根據《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第13條,因專業失當或因被定罪而被解僱的教師,在提取公積金時,不會獲發政府的供款及該等供款的股息。
《學校行政手冊》(第159頁)指出,觸犯刑事罪行的教師可能會危害學生的福祉,而教師所遭的刑事起訴,亦包括辦公時間以外所觸犯的罪行,無論該罪行與其職責是否有關。教師如被法庭定罪,學校可考慮罪行的嚴重性執行紀律處分。
   
《學校行政手冊》(第181頁)重申,無論教師的不當行為是否涉及刑事性質,學校應以學生利益為重,採取適當行動,包括考慮著令教師停職。如教師的不當行為屬刑事性質,學校必須立即向警方/廉政公署舉報,因任何延誤舉報,均有可能危及學生安全。
教聯會懇請各辦學團體、學校、教師和家長,全力保護下一代,切勿讓他們參與「佔領中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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