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鄧飛
昨天,澳門特區政府宣佈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直接承擔起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職責,這無疑對遲遲未有實際行動的香港特區政府構成巨大的輿論壓力。特區政府相關官員的回應是,澳門特區早在2009年已經制訂了國家安全法例,而香港特區尚未就《基本法》23條自行立法,所以「不評論(澳門)這件事」。
不客氣地說句,以尚未就《基本法》23條立法來推搪,這是自作聰明的滑頭話!
有沒有23條立法,與應否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來統籌協調相關工作,這兩者並無法理上、邏輯上的必然聯繫。從《基本法》第23條原文來看,並無提及香港特區是否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或類似機制,既沒有說在法律上一定要成立,但也沒有說一定不能成立,更沒有說一定要立法通過之後才可以成立。
有論者可能會質疑,從行政法方面而言,不是說「法無規定則政府不可為」嗎?這是誤讀。首先,從政府行為的對象而言,即使成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不等於由這個委員會直接執行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例如現時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社團條例》第8條等有關條文。除非將來《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把執法權授予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否則的話這個委員會並不是如警隊之類的執法部門,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不是直接執法,委員會的公務行為對象也不是直接指向市民,所以「法無規定則政府不可為」這個原則並不適用於此。
其次,從特區政府的實踐先例來說,這類針對某個政策範疇而設立的委員會、工作小組之類的機制,難道每一個都需要先立法才能成立?以前的策略發展委員會,自不待言。就算這一屆政府新成立的青年發展委員會,難道也需要先立法、再成立?今天仍在主持「大辯論」的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又有什麼立法作為其成立的前提基礎?從這些委員會、小組的新舊重疊設置來看,是否成立一個委員會,關鍵之處絕不在於是否需要先行立法,而在於特區政府是否重視相關政策範疇!特區政府號稱重視青年發展,那麼既保留原有在民政事務局架構下的「青年事務委員會」,又可以成立由政務司長擔任主席的「青年發展委員會」。特區政府號稱重視土地房屋問題,那麼既保留原有的土地供應督導委員會,又可以成立新的土地供應專責小組。
所以,關鍵不在立法,而在於是否重視。重視,則可以「山外青山樓外樓」。反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則一個委員會、工作小組都沒有,何以故呢?
2018年8月28日 (橙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