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常觀點/嚴打國安通緝犯合情合理 制止利用香港網絡「搵食」

立法會議員、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副會長鄧飛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運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對6名反中亂港人士實施限制措施,當中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提供及處理資金等。筆者歡迎政府雷厲風行,採用剛通過的國安條例,對通緝犯採取針對性打擊,相信有關成效立竿見影,發揮重要的阻嚇作用。

要知道,6人並非個別國家吹噓的所謂民主運動人士,而是公然勾結境外勢力,繼續從事危害香港與國家安全的活動。舉例來說,前香港眾志常委羅冠聰流竄英國後,串通「香港監察」顧問創辦人羅傑斯,在各種場合乞求外國制裁,前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則成立所謂的「香港勞權監察」,並於法國一個工會大會上高喊「港獨」口號,煽動境外人士對抗中央及特區政府。正如鄧炳強所言,政府有需要採取今次行動,以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這類潛逃行為。

雖然鄧炳強局長懷著好意,呼籲6人返港面對法律及司法程序,但外界普遍預料,他們寧願過著顛沛流離,流落異鄉的生活,也沒有勇氣回港接受審訊。而事實上,對於大多擁有BNO的逃犯,撤銷特區護照最多只會構成不便,相反,禁止提供及處理資金等措施就起到更為關鍵的作用。過往,有反中亂港分子聲稱流亡海外,卻暗地裡藕斷絲連,利用其影響力在香港斂財,例如,成立「升旗易得道」的霍嘉誌﹑蔡明達以協助逃英黑暴分子為名大搞眾籌,協助曾志健等4名逃犯匿藏及潛逃台灣,又策劃「港獨」分子鍾翰林到美國駐港總領事館乞求協助。

的而且確,在23條立法之前,任何人以金錢方式資助國安逃犯,警方國安處能夠引用《國安法》第21條的「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或第23條的「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等條文檢控疑犯,然而,相關定罪門檻不低,需要控方於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金主們提供逃況金錢資助,用於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相反,今次動用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確規定向指明通緝犯提供金錢資助,即屬犯罪,大大降低定罪門檻,為國家安全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正所謂「打蛇打七寸」,特區政府提出限制,制止反中亂港分子繼續利用其香港身份或網絡「搵食」,實乃正義之舉,絕非某些別有用心人士所指的報復。

香港是法治社會,必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猶記得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發生,社會充斥打砸搶燒,甚至有意見不同者會被人「私了」,導致人心惶惶。所幸全國人大常委會雷厲風行地通過《港區國安法》,制止反中亂港勾當,引領香港邁向由亂及治的里程碑。事隔多年,國安風險仍然存在,境外勢力伺機干預香港事務、中國內政,香港市民不能「好了傷口便忘了痛」。只有築高國安屏障,針對性打擊違法者,香港才能長治久安,繁榮穩定。

2024年6月15日 (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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