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自主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要成功地在香港落實「一國兩制」,香港社會必須發揮資本主義制度的優勢。為了香港於回歸後能延續上世紀八十年代的經濟優勢,在草擬基本法時,香港各界對特區經濟制度提供不少意見,並以基本法條文確定下來。基本法不單使香港社會平穩過渡,亦保障了香港於回歸後各方面的發展;在經濟方面,香港特區繼續保持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的地位不變,實行獨立稅收和貨幣,繼續實行自由貿易及作為一個單獨關稅地區。
 
 
根據基本法第五章經濟部分的第106條訂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這充分保證特區政府的財政自主。又如基本法第109條訂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中國恢復香港主權後,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持續發展,日益鞏固。至2015年4月,香港股市佔全球市值創新高,比佔7%的東京為高,成為全球第三大的股市市場;而香港股市市值是本地生產總值的15倍,屬全球罕見。
 
 
基本法第116條訂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單獨關稅區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及其繼承者世界貿易組織的特定用語,締約方屬政府組織,以主權國家為主,也包括非主權政府。
 
 
英國於1988年4月23日推舉香港為一個有外貿自主權的單獨關稅區,並成為總協定的締約方;中國政府同日發表聲明確認從1997年7月1日起,香港以中國香港名義繼續作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締約方。可見中央政府重視維護香港的外貿自主。
 
 
在航運方面,基本法第五章第四節內第128條至135條,具體提及保持香港特區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在取得中央政府授權下,香港特區與67個國家簽署了民用航空運輸及民用航空運輸過境協定。至今,香港仍是區內一個主要的國際和地區航空樞紐,香港國際機場是世界最繁忙的航空港之一,客運量位居全球第五位,貨運量多年高居全球首位。
 
 
(2015年10月6日 大公報 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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