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域外管轄權不可或缺

教聯會總幹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崔劍

 

國安處依法通緝八名竄逃海外的亂港頭目,竟有部分國家、組織和政客,罔顧法律和事實,僅從政治動機出發,粗暴的對香港做出不負責任的抨擊。甚至有言論質疑《香港國安法》的域外管轄權,試圖抹黑國安法,蒙蔽社會大眾。


事實上,在2020年全國人大將《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經時任行政長官公佈實施後,其管轄範圍就已經清晰透明的列出,關於《香港國安法》域外管轄權(extraterritorial effect)的問題,也已經有了詳盡的論述。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章「效力範圍」的規定,《香港國安法》的管轄範圍,除了適用刑事法律通常的「屬地原則」(territorial principle,即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見《香港國安法》第36條1,2款),以及「屬人原則」( personality principle,即凡是本國人犯罪,不論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見《香港國安法》第37條)之外,還特別適用了國際法實踐中確立的例外情況,即「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見《香港國安法》第38條)。「保護原則」指的是,若身處境外的外國人,進行危害一個主權國家安全或其核心利益的犯罪行為,該主權國家可透過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


《香港國安法》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根據香港律政司的公開表述,如果這部法律缺乏域外管轄權,「便如同縱容別有用心的人在境外從事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等活動」,這顯然違背該法律保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立法原意。因此,域外管轄權必定是《香港國安法》不可或缺的一環。基於以上分析,不難看出《香港國安法》的域外管轄權,既符合國際法慣例和國際公約,又合乎本地法律,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執法手段,完全能夠為本次警隊國安處全球通緝在逃人士提供明確有效的法律依據。


同時,也有另一種論調認為,《香港國安法》的域外管轄權是宣示性的,因為在逃人士身處域外,很難將其抓捕歸案。對於這種看法,香港特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全面採取行動,一方面在國際上發揮國際刑警組織以及雙邊或多邊引渡條約的力量,壓縮在逃人士的國際活動空間,另一方面也要在香港本地通過媒體宣傳、輿論引導,以及通過法律或行政的手段,將在逃人士在香港本地的社會性身份(如專業人士、團體資格等)全面取消,讓社會大眾明確,他們目前的身份只有一個,就是違反法律被全球通緝的逃犯,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出《香港國安法》在域內的震懾力和影響力。

 

2023年7月10日 (鳳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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