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聯會主席黃均瑜
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表示,要確保「愛國愛港」人士在香港長期執政,以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提出,2017年參與普選的特首要符合三個條件:愛國愛港、獲中央信任,以及得到港人認同。這兩番話隨即掀起社會各方討論,反對者的論點,無可避免慣性陷入各式陰謀論之中,甚至有人提出普選方案要符合國際標準、須引入國際監察。
也許香港多年來都以「國際大都市」自居,香港人亦對這個稱謂與地位感到自豪。事實上,為了方便與世界各地進行經貿往來,香港人一向都追求「符合國際標準」、「與國際接軌」,亦樂於受到「國際監察」,從而促進商貿流動和經濟發展。即使近年啟動的新高中學制,當局不但強調畢業生在本土要有多元出路,考評局和教育局局長也風塵僕僕,四出向國際社會解說香港的學制改革,以提升香港中學文憑的國際認受性。為香港學生提供負笈海外的機會,讓香港學生放眼世界,讓人才全球流動,從這些角度看,「符合國際標準」、「與國際接軌」等,自有百利而無一害。
然而,這是否放諸所有範疇皆準呢?讓我們看看國際社會如何推選一地之元首:
美國:在美國有很多不同種類的選舉,例如聯邦選舉、州選舉及地方性選舉,但依照現行法例,僅美國公民得於聯邦選舉投票。
除非歸化為美國人,外國的居民並不能享有與美國公民相同之政治地位,不但不具投票權,也無法被選舉或被任命擔任高階職務。
加拿大:加拿大法例(The Constitution Act, 1982和Canada Elections Act) 列明,只有年滿18歲的加拿大公民才可在眾議院和立法會的選舉中,擁有選舉議員和當選議員的權利。
英國:依英國2000年人民代表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2000)之規定,如欲於英國大選或議會選舉行使選舉權者,其中一項資格必須為英國公民。
澳洲:按澳洲《聯邦選舉法》(Commonwealth Electoral Act)規定,具投票資格者僅限於澳洲公民,以及非澳洲公民但為澳洲永久居民之英國公民,至於其他如澳洲永久居民或國際移工等,皆不具投票資格。
新加坡:《新加坡共和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第17條列明,總統必須由新加坡公民選出,亦即表示永久居民沒有投票選總統的資格。
由此可見,國際社會普遍嚴格界分公民與永久居民的選舉與被選舉權。香港若要在特首選舉方面符合國際標準,看來也需要規限只有中國公民才擁有投票權才對。
反觀香港現時的制度,誰人有權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呢?《基本法》第三章談及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這裏只區分香港居民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當中並沒有中國公民與非中國公民之界分。因此,在香港,非中國公民除了不能擔任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他們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跟本地中國公民基本上是一樣的。換句話說,在香港,非中國公民也有權投票推選中國管轄下的地區元首,做法剛好跟國際慣例背道而馳。
如果將來的普選方案必定要符合某部份人心目中的預想、要符合國際標準、要與國際接軌、要受到國際監察的話,何以論者卻對這麼寬鬆而又不符合國際標準的選民資格視而不見?抑或我們應該追求一個比真還真的普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