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民拘捕」應對「公民抗命」

鄧飛

 

大學教授宣揚以身試法,稱之為「公民抗命」;學校學生宣揚圍截議員,稱之為「公民拘捕」。公民,多少人假汝之名而行事,行違法之事如是,行執法( 「拘捕」當屬刑事執法權)之事亦如是!對於這類行動倡議者,其語言套用之精妙,概念挪移之嫻熟,真箇是佩服得五體投地!
 
 
《韓非子.難一》中記敘了一個廣為人知的成語典故: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也就是「自相矛盾」。偏偏筆者是個愛鑽牛角尖和好「包拗頸」之徒,看見這犯法者和「執法者」都自命為「公民」,又想起老韓所說的「自相矛盾」,忽發奇想:當自號為「公民抗命」的「佔領中環」支持者真的採取違法行動之時,如果反對佔中的市民對他們行使「公民拘捕」,那會出現何等奇妙景觀呢?
 
 
佔中玩「公民抗命」概念擦邊球
 
到時,佔中支持者可別說反對者的行動不算是「公民拘捕」啊。許你以公民之名而違法佔中,就不許我以公民之名而執法拘捕?這是何般道理?
 
 
佔中的支持者可能會說:雖然佔中違法,但是我們的目的是公義的,為反對整個不民主的選舉制度而公民抗命。可反對佔中者也可以回應道:一來你們違法的行為與你們所宣稱反對的制度毫無關係,違法阻塞交通如何能與選舉制度扯上關係?有些學者翻箱倒櫃地尋找論述「公民抗命」的文獻,硬是要區分針對制度的違法和不直接針對制度的違法這兩種所謂不同的「公民抗命」。算了吧,不論作如何精緻的概念分類,這種分類本身並不能賦予該違法行動以合理性。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落實普選的五部曲恐怕比佔中式「公民抗命」更加針對現制度。至於所謂不直接針對制度的違法,就更加難以令人信服。說句比喻,這等於「欲要城門失火,卻先殃及池魚」,在筆者看來,這頗有點兒黑色幽默,搞笑,但不服。佔中支持者好用宗教比喻,不錯,偉大的意大利宗教文學家但丁(Dante Alighieri)的確在其傳世史詩《神曲》中描述過,通向天堂之路必須經過地獄。但問題是,你自己想試着經過地獄來上天堂,那是你自己的事,但你別把中環一眾上班一族也拉入地獄陪你上路啊?當然,民主的天堂人人想企及,但卻未必人人都信奉這民主天堂就非得經過違法佔中的地獄之路不可。
 
 
二來用自詡的目的正義來合理化違法手段,這不是法治,更非民主,這是典型的政治學魔鬼導師馬基雅維利(Niccolò Machiavelli)的政治哲學─Ends can justify their means(註:馬氏自己並無說過此,但他的名著《君王論Prince》通篇皆以此而論)。你這個公民違法可以自稱公義,那我這個公民執法拘捕就更顯公義。
 
 
「公民拘捕」是偷換術語A貨
 
說到這,倡議「公民拘捕」以恐嚇議員投票的人士,也可能跳出來捍衛「公民拘捕」的獨家經營權了。但據筆者所知,從廣義而言,公民拘捕權(citizen's arrest)是針對有刑事犯罪發生之時而行使的。就算依照香港法律,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第(2)款, 「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Any person may arrest without warrantany person whom he may reasonably suspect of beingguilty of an arrestable offence.」)而這裡的「可逮捕的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 「可逮捕的罪行」(arrestable offence)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an offence for which the sentence isfixedby law or for which a person may under or byvirtue of any law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for aterm exceeding 12 months, and an attempt to commitany such offence)。故此,這個「公民拘捕」也是針對刑事罪案行為的呀,議員投票不合你意,這不至於是可逮捕的罪行吧,不至於要抓他們去蹲12個月大牢吧?何況,倡議者當天也不是真的去「捕」,而是去「堵」,這近音字可真的迷惑人啊。音,雖近;但義,卻絲毫不近!
 
 
如果說佔中在玩「公民抗命」概念的擦邊球,那麼圍堵議員的所謂「公民拘捕」,就絕對是偷換法律術語作政治煽動口號的A貨,真是假作真時真亦假!筆者還是那份狂想:當疑似公民抗命的佔領中環行動遇上貨真價實的公民拘捕時……

 

(2015年6月25日 大公報 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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