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交助香江 參與國際勝往昔

教聯會副主席胡少偉博士

 

香港是亞洲國際都會。為了支持香港特區參與國際活動,中央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成立了外交部駐港特派專員公署,協助香港繼續與國際伙伴保持聯繫,並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貿易、航空及航運中心的地位。在中央政府的重視下,外交部駐港公署堅持為香港同胞服務的理念,與駐外使領館及特區政府密切配合,廿年來處理涉港領事保護案件1.2萬宗;當中包括尋親求助、意外傷亡、司法糾紛、船舶和船員保護等案件。與此同時,駐港公署亦頒發與港人相關的各類簽證、護照和證件近200萬份。

 

基本法第157條訂明:「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1998年的年報內,香港只有領館51所和名譽領館41所;在中央政府及駐港公署的支持下,駐港外國機構於2018年4月30日增至62間總領事館和58間名譽領事館。在國家恢復香港主權後,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分別與澳洲、柬埔寨、加拿大、印度、意大利、日本、大韓民國、新西蘭、菲律賓、俄羅斯、聯合王國、美國和越南等國政府就其駐港領事館在香港特區的職能、所享特權和豁免權簽訂協議。

 

根據最新的香港年報,特區政府代表於2016年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參加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會議近100次,特區政府代表同年亦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會議逾1,500次。至於,香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參與以國家為單位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共30個,其中14個是於97回歸後才參加的;至於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據政府網頁香港現參加了54個,其中30個也是於回歸日後才參與的。可見,中央政府和外交部充分支持特區政府參與國際社會,使香港在這廿年來有更多參與國際的機會。

 

在國際多邊協議方面,有224條公約是在1997年7月1日前已適用於香港,據《基本法》第153條於回歸後繼續沿用;其後,香港亦多簽了45條新的國際多邊協議,現時共有265條國際多邊協議適用於香港。在雙邊協議方面,香港特區在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投資協定、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稅務資料交換協定和移交逃犯的協定等五方面共有127份雙邊協議。而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特區政府自國家恢復主權後,在以下六方面簽署了新的雙邊協議,包括:29份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5份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3份緊密經貿合作協定、1份環保合作協定、3份勞務合作安排及3份農業協定。

 

自1997年起,中央人民政府在徵詢香港特區政府意見後,與多個國際組織就他們在港設立辦事處或運作達成協定和安排;這些組織計有 : 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國際金融公司、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和常設仲裁法院。再者,在中國政府的推薦和支持下,陳馮富珍女士和岑智明先生分別出任了兩屆世界衛生組織幹事和世界氣象組織航空氣象學委員會主席。綜合上述的資料,雖然香港的外交事務和國防一樣由中央政府管轄,但中央政府充分信任香港特區政府和港人,透過外交部和駐港公署大力支持特區政府和港人參與國際事務,使香港社會比回歸前有更大的國際活動空間。

 

2018年5月31日 (幫港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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