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回歸前,香港總督是由英女王任命的;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並沒有提及普選特首,只是規定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首以普選產生的法制來源是於199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內。基本法第45條規定: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因應香港民主的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通過決定,明確香港特區於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為香港政制民主發展提供了時間表和路線圖。
為推動香港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特區政府於2013年12月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進行諮詢,並於2015年4月發表了《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公眾諮詢報告及方案》。另一方面,早於2013年1月戴耀廷便提出要「佔領中環」,以癱瘓香港經濟心臟地帶去脅迫中央和特區政府。隨後「真普選聯盟」成立,提出以國際標準落實「真普選」,並於當年10月委託港大民意研究計劃調查,得出62%受訪者支持公民提名;其實香港政府當時仍未就政改進行諮詢。
其後,在政改諮詢期間,反對派只質疑提名委員會的必要性,一直沒有提出一套合乎基本法的普選特首方案。理解基本法第45條者皆知道「公民提名」是違反基本法的,激進反對派於2014年6月篩走了所有中間方案,以這策略去捆綁溫和派,令溫和「泛民」議員不能與中央和特區政府有討論和妥協空間,從而拉倒2017年特首普選。
「佔中」預演於2014年回歸日發生,這時人大常委會未作「8.31決定」;故不能說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引起學生罷課及「佔中」。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規定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可惜的是,反對派及其利益相關者刻意推動港版顏色革命,發起大規模反政府的佔領行動,並強化激進年輕人的「港獨」思想。與此同時,特區政府的特首普選法案於2015年4月被否決,港人十年願望於2017年一人一票普選特首落空,香港民主發展又再折騰。其後,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強調人大常委會決定具有不容挑戰的法律效力,必須得到貫徹落實,不存在未實施就加以改變的可能性。
(2016年1月12日 大公報 B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