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香港自古就是中國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後,英國通過與清政府簽訂不平等條約強佔或租借香港的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2年恢復聯合國席位時,表明不承認不平等條約,不承認港澳是殖民地。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上世紀八十年代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構想,並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按「一國兩制」國策,國家通過與英國的外交談判,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公布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及後,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基本法草委、諮委和各界港人的共同努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第11條訂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中國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天成立, 「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在香港開始實施。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區,回歸後的香港享有基本法賦予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保持了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根據基本法第12條訂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中央政府擁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依法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國防事務及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中央軍事委員會則負責領導香港駐軍履行防務職責。在「一國兩制」下,沒有中央政府的管轄權就沒有特區的高度自治,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香港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
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高於民族自治區,但限於中央政府授予的權力,香港特區不存在剩餘權力。根據基本法第20條訂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按國家和香港的需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新的授權。
(2015年9月22日 大公報 B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