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宣判是市民認識國安法的生動一課

教聯會秘書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崔劍

 

「35+顛覆案」5月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裁定16名拒絕認罪的被告中,14人罪名成立。「35+顛覆案」始於2021年1月,攬炒派47人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在經歷118天的審判後,全部47名被告中,45人罪名成立。「35+顛覆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涉案人數最多的案件,同時是第一宗「顛覆國家政權罪」審判,也是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之一。本次判決彰顯了《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的重要作用,豐富了國安法實踐中的內涵和邏輯,增強了廣大市民對於香港繁榮穩定發展的信心。

本次審判中,三位法官在考慮控辯雙方所有的陳詞和證據之後,歷時數月準備,最終頒布了337頁的判詞,其中對於國安法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關鍵構成要點給予了權威的解讀和分析。通過閱讀這份判詞,回顧他們所作的嚴重罪行,本身也是認識香港國家安全的「生動一課」,能夠讓市民清楚的理解法律的界限和違法的後果。

本次庭審中,控方展示了大量的證據,表明「35+顛覆案」絕大部分被告的違法事實並不存在爭議。「35+計劃」的最終目標就是破壞、推翻、攻擊、阻撓、嚴重干擾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制機關,致使其喪失無法正常履行職能。47被告提出「攬抄十部曲」,串謀通過所謂「初選」,企圖取得過半數立法會議席,從而逼使特區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無差別的否決《財政預算案》及其他公共開支議案,逼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最終請辭,達到顛覆香港特區政權的目的。這些赤裸裸違法行為,配合攬抄派大規模的街頭暴動和其他暴力手段,構成了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機關依法施政的重大威脅,其罪行也正正落入《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範疇。

在本次判詞中,法官針對辯方提出的幾項主要抗辯理由,運用相當大的篇幅,從法律的角度逐項解釋為何不採納辯方的觀點。例如,辯方首先提出的、也是相當重要的一項抗辯理由,是基於「Ejusdem generis」(同類解釋原則),認為第22條原文表述「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中的「其他非法手段」必須做狹義理解,僅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其他非法手段。而法官在判詞中通過分析國安法整體的立法意圖、特別是第22條擬懲罰的罪行,並援引全國人大對於國安法的《說明》和《決定》等,拒絕採納「同類解釋原則」,從而將本條法律中的「其他非法手段」解釋為並非單指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也並不僅限於刑事罪行。

通過閱讀判詞,會發現類似這樣對國安法22條的重要法律分析,判詞中還有多處。例如在國安法沒有明確定義的情況下,怎樣理解「顛覆」和「國家政權」兩個關鍵詞,法庭就綜合使用了國安法立法原意及《辭海》的通俗解釋等得出最終結論。此外,辯方也提出,針對上述提到的「非法手段」,要求控方證明各被告在涉案時確切知道所採用的手段屬於非法。對此,法官同樣不予採納,並解釋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是具有特定意圖的罪行,其中「非法手段」中「非法」一詞,是形容犯罪行為,而非犯罪意圖,若非如此,則各被告都可以基於自己對法律的無知,提出「不知者不罪」,這顯然違法了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由此可見,「35+顛覆案」的判決和判詞,對於市民認識、理解、學習《香港國安法》至關重要,其中法官的多處解讀也有助於普通市民理解違法行為的範圍和法律的界限。宣判當日,大量市民和記者在現場等待,可見社會對此案的關注程度,對本案的判決和判詞也有相當大的期待。但由於判詞本身涉及大量專業的法律解讀和先例分析,對於普通市民的閱讀和理解帶來不小的障礙,建議律政司可以考慮使用靈活生活的方式,深入淺出的將法官的權威解讀,轉化為普通市民更容易接受的表達方式,讓市民直觀的理解被告們的違法行為,樹立國安法的權威,讓市民對國安法更加信任,對香港的法治和安全有更大的信心。

2024年6月1日 (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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