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及時駁斥對《基本法》的惡意詮釋

教聯會會長黃均瑜

 

中國法律的特色,強調宗旨,先確立政策,然後制訂相關法例,這種模式運作了相當一段時間,直至今天一直沿用著。《基本法》就是依據這樣的精神和程序來制訂的。

 

《基本法》的宗旨,就是主權。全國人大常委、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最近在一個論壇上指出,「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有兩方面,一是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二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和穩定。《基本法》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一國兩制」。

 

英國戴卓爾夫人在1982年就香港前途問題拿著「三個條約有效論」來華,並提出主權換治權。結果遭鄧小平斬釘截鐵地否定,並直指主權問題沒有談判的餘地;雙方可以談的,只是過渡期的安排和97後香港的制度。《基本法》就是在「主權問題沒有談判餘地」的宗旨下制訂的。

 

如果將《基本法》的內容放在時間軸上去理解,《基本法》可以分為三種時態:永恒,現在,未來。

 

永恒是甚麼意思呢?就是說不論甚麼時候,這部分都不能改變、不可更改,包括《序言》和《總則》,例如《序言》所寫:「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又例如《總則》所言:「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就是整套法律背後的宗旨,亦即主權問題。有人企圖透過修改《基本法》以上部分來達至香港獨立,這就等於說要修改《基本法》的宗旨,這簡直是無知、天方夜譚。

 

第二種時態是現在,這主要針對在《基本法》制訂之時及頒布之初,香港市民對生活方式的一些疑慮,包括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教育、文化、體育、宗教等等,逐一釋除,這部分是中央根據五十年不變的原則對香港原有生活方式所作出的保證,沒有爭議,隨著《基本法》的實施,也沒有人提出需要修改。

 

第三種時態是未來。《基本法》其中一部分是未來法。由於有關情景從未出現過,對香港和中央來說都是全新課題,故此,正如鄧小平所指,這一部分「宜粗不宜細」,因此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亦正正是這部分出現有爭議的空間,包括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特別是二十三條、附件一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只規定了回歸後十年怎樣選、第四章《政治體制》中的何謂「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何謂「民主程序」、何謂「代表性」等等,由於沒有講清楚,便給反對派搶了話語權,將「代表性」等同於「公民提名」,將「民主程序」詭辯為全世界都沒有國家推行的所謂「真普選」,而忽略了《基本法》還有「均衡參與」的原則。

 

本來有關《基本法》所有的爭議都應該以人大常委會解釋為準,但長時間以來,官方放棄了《基本法》的話語權,任由反對派大狀去演繹《基本法》,以至出現對人大常委歪曲《基本法》、中央違反《基本法》等的荒謬指摘。

 

因此,官方今後必須及時地、準確地對所有惡意詮釋《基本法》以及有關奇談怪論予以嚴厲駁斥,以免反對派繼續蠱惑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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