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中環公義何在?

黃均瑜
 
 
曾幾何時,我們都認為法治是我們的核心價值、香港的磐石。因此,人大釋法不管動機與結果如何正確,都是對法治的沾污。大狀們都得黑衣上街,全城哀悼。忽然間卻有高人告訴我們,在公義面前法治只是低層次,為了彰顯公義,我們可以置法治於不顧,齊來公民抗命。那麼,我們的核心價值是否也要改一改?
 
 
高人所指的公義,是謂基本法有關普選行政長官的規定違反聯合國人權法,故此有歪普世價值!但基本法自1990年頒布以來,古今中外從未聽聞有此指責!且人權法亦不能超越各國憲法,此乃常識,與公義無關!如果將這一條沒有約束力的法案放諸全世界所有國家,那麼,不少國家(包括香港的前宗主國英國)也是不公義的了,何以當年又沒有這番指責?
 
 
於是又有人建議請來國際專家監督評估,但誰來定誰是專家呢?可要篩選?如果沒有中國專家參與,又怎能稱之為「國際」?充其量也只是「西方」而已!法治有規矩,公義卻沒有準繩。幾十萬菲傭及其家屬或許都會認為終審庭有關居留權的判決有違公義,假如她們發起「佔領中環」,哪個香港市民會認同她們的「公義」?菲傭是否也應該抗命一番?公義雖無標準,但彰顯公義是有前提的,這就是不能損害無辜者!恐怖分子以人肉炸彈「彰顯」他們的公義,受到普世聲討,就是因為超越了這個前提!假如「佔領中環」的倡議者能在這個前提下彰顯他們的公義,不管我們同意與否,也應該尊重。但如超越了這前提,損害了無辜者,例如為中環上班一族帶來麻煩、令的士司機和乘客坐困愁城、令商舖無法營業、為遊客製造不必要恐慌,甚至鼓動市民犯法、損害香港經濟、破壞社會穩定,那末, 「佔領中環」又與恐怖活動何異?
 
 
(2013年5月29日 大公報 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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