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通訊局檢討電視及電台業務守則諮詢文件 第21至24段有強烈保留

 

2023年7月17日,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通訊局就檢討電視及電台業務守則諮詢公眾文件》,就放寬或更新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的建議,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在諮詢文件第21至24段其中,通訊局就電視台和電台的業務守則進行了審視,並提出一系列建議,當中包括「明確指出須確保節目『恰當地持平』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份認同和正確認識《港區國安法》的節目」(第24段)。

 

「恰當地持平」的定義

 

在現時的《電視節目守則》及《電台節目守則》中,對本地免費及本地收費電視的新聞節目「恰當地持平」原則有這樣的要求:「所謂恰當地持平,是指節目或節目在報道不同的言論時,必須以公正不偏的態度處理。討論備受公眾關注的問題時,節目應盡量反映所有主要而又關乎宏旨的觀點,以求取平衡。有關節目或節目環節不應隱瞞事實而有所偏倚,或輕重倒置而誤導觀眾」;「恰當地持平,並非指每一方的意見要佔用相等的節目或節目環節時間,或每一方的意見長短相等」。

 

我們認為,所謂「恰當地持平」,從過往香港媒體的實際操作來看,就是當報導一個新聞議題時,讓正反各方意見都有機會表達,儘管這並不意味著意見各方享有「同等的節目時間」,也就是說,重點是正反觀點都應該有機會表達,但無須每個觀點都享有同樣的報導篇幅或時間,這就符合了香港媒體的行業規則 ------ 恰當地持平。如果電台或電視台做不到這一點,那麼就會面臨被觀眾聽眾投訴,繼而通訊事務管理局就可能針對投訴展開調查。如果投訴成立,就會對相關媒體進行處分,最嚴重的後果,可以直接影響到當局是否繼續對該媒體發放媒體經營牌照。

 

因此,這裡就衍生一個操作上的問題:當媒體播放有關國民教育和國家安全教育等宣揚正面價值的節目之時,如果依照現有的電台節目守則和電視節目守則,就必須讓持相反價值觀的意見在節目中得到表達,才能符合守則所規定的「恰當地持平」,否則就很可能面臨有觀眾聽眾投訴;但如果讓反對推行國民教育和國安教育的觀點在政府發牌的媒體中廣泛播報,那不僅有違香港需要加強國民教育和國安的政治倫理,更有可能觸犯相關法律。因此,通訊事務管理局在是次諮詢中,建議修訂守則,電台電視台在報導與國民和國安教育相關的新聞節目時,豁免其遵守這個「持平原則」,以免除被投訴。

 

對相關建議非常有保留

 

對於諮詢文件的相關建議,我們非常有保留,認為這種豁免「持平原則」的文字公案,會引起嚴重的誤讀!

 

首先,通訊當局不應該把推廣國民及國安教育這種正面價值,與「持平原則」對立起來,這本身就是非常不恰當的。所謂「持平原則」的實際操作,過往在反對派媒體人公然壟斷媒體的時代,經常是讓反對派政客擁有壓倒性的時間篇幅來充分表述其觀點立場,然後象徵式的讓愛國愛港人士表述一下意見,兩者時間篇幅差距可以天差地遠,絕不會相互等同。這個所謂的「持平原則」,更多只是讓反對派媒體人和政客用以宣傳反對派意識形態觀念的一種遮羞布、掩飾物。

 

我們要重新正確地定義「持平原則」:一要尊重事實,例如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要守法合法,例如特區國家安全法禁止分裂國家的行徑。不是建基於守法和事實基礎上的所謂「反對意見」,即使讓其表達,也不能構成持平的基礎。

 

過去因用字不當而造成在宣傳上適得其反的教訓,可謂歷歷在目!從之前通識教育科把Critical Thinking翻譯為「批判性思考」,從而誘發青年人以為事事皆「批判」便是獨立思考之誤,近年教育當局才把Critical Thinking翻譯為「慎思明辯」;到近期有圖書館以魯迅作品鼓勵「批判」為名而將其下架之謬,有關方面對於涉及公共政策表述的文字措辭之宣傳效果,依然是無知無覺,毫無敏感度,令人深感遺憾。

 

建議

  1. 重新正確地定義「持平原則」:
  • 一要尊重事實,例如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二要守法合法,例如特區國家安全法禁止分裂國家的行徑。
  • 不是建基於守法和事實基礎上的所謂「反對意見」,即使讓其表達,也不能構成持平的基礎。

 

  1. 設獨立章節界定推廣正面價值的責任:
  • 通訊當局應該在《電台節目守則》和《電視節目守則》增加一個獨立章節,清晰界定持牌廣播機構在推廣正面價值所應盡的責任。
  • 媒體應該主動承擔起這種責任,而不是從如何規避投訴這種消極、被動的角度來修訂相關守則,繼而莫名其妙地把推廣正面價值與「持平原則」變成對立矛盾,這直接就導致了推廣正面價值變成「不持平」。
  • 通訊局諮詢文件的建議,令媒體宣揚正面價值,未見其正面效果,卻先成其負面印象,這完全是一種反宣傳!

 

 

 

教聯會智庫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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