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參與國際活動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的一個體現,是積极參與國際社會,維持與國際夥伴的聯繫。《基本法》第157條訂明:“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予保留。”
 
 
截至2013年6月,香港以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或其他適當身份參加的國際組織活動41個、參加不限主權國家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37個、參加國際會議1400多次,以中國香港名義參加的國際會議兩萬餘次,曾舉辦或協辦的國際會議1000多次。2015年外國在香港協議設立的總領事館達66個、名譽領事73位;歐盟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國際金融公司、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等國際組織均在香港設立代表機構。同時,香港特區與42個國家簽署互免簽證協議,150個國家和地區給予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籤或落地簽證待遇。
 
 
為支持香港加強國際社會的聯繫,全國人大在《基本法》第156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轄下經濟貿易辦事處是專責處理與香港相關的經濟及貿易事務的;各地經貿辦職能是與當地具影響力人士保持聯繫,加深他們對香港的認識,密切留意當地可能影響香港經貿利益的發展動向,以及與當地工商界、政界、政府部門及機構、智庫和傳播媒介密切聯繫。
 
 
香港現時分別位於柏林、布魯塞爾、日內瓦、倫敦、紐約、三藩市、新加坡、悉尼、東京、多倫多和華盛頓等十一個城市有駐外經貿辦。各駐外經貿辦定期舉辦活動推廣香港的形象,其中設有投資推廣小組的經貿辦為有意在港開展或擴充業務的企業提供協助。再者,當前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人權公約共有15條,其中七條規定締約單位須向聯合國相關公約監察組織提交定期報告,以及該等組織所要求的資料。除不適用於內地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外,香港特區的相關報告已納入中國報告內提交,而香港特區代表亦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出席相關公約組織舉行的審議會。
 
 
(2015年10月20日 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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