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盤同性伴侶法案:程序完整 結果合理 彰顯法治

法律博士、教聯會秘書長、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崔劍

 

立法會10日以71票反對、14票贊成、1票棄權,在二讀中否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復盤該法案,從先例判決到修例的醞釀、諮詢、上會討論,特區司法、行政、立法機關各司其職,工作高效、流程順暢、程序完整。最終表決呈現「一邊倒」的反對意見,在本屆立法會中並不多見。可見主流民意對《條例草案》所涉及的同性伴侶關係及其所伴隨的權利和責任,仍未達成共識。立法會議員根據社情民意獨立表決,結果在意料之內、情理之中,也體現出立法機關權力對司法、行政的有效制衡。

 

《條例草案》事緣前年9月,終審法院在岑子杰案中裁定特區政府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積極義務,即未設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以及未制訂就該等承認所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以確保上述積極義務獲得有效遵從。翌月,終院在判決書中給予政府兩年緩衝期,以便政府跟進法庭判決。今次政府提出《條例草案》是在尊重終院判決基礎上,對香港傳統價值觀、社會現實、和諧穩定及整體利益加以平衡,選擇以立法的手段滿足判決要求,在立法內容和方式上根據諮詢意見充分醞釀和調整,希望爭取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其間,我們能夠清晰感受到,特區行政機關在面對這一項敏感、充滿挑戰的法律議題時毫不推諉,正面回應司法裁決,有序啟動立法程序,即尊重司法、彰顯司法獨立,又能在規定時間內滿足程序,展現履行積極義務的有為措施。其實,在立法會表決前,《條例草案》醞釀過程中的種種細節正是法治核心價值的充分體現。

 

事實上,立法會議員根據《基本法》的賦權,有審議法案的職能和權力。岑子杰案自判決以來備受社會關注,連月來議員有充足時間了解《條例草案》背後的社情民意,並且在休會期後的第一次大會上,以獨立投票的方式,將全社會對這一議題的真實取態展現出來。可以看到,今次表決結果不僅不會造成所謂的「憲制危機」,反而是在本港現行制度下,立法機關對司法和行政機關的有效制衡,防止了不同權力機構行使職權時背離社會主流民意的可能。我們還看到,立法會積極依法履職,作為司法判決、行政程序啟動後的最後一環,能夠在複雜敏感的議題面前,充分討論、廣泛諮詢、獨立表決,堅守立法的程序和標準,最終達成「否決」結果。這無疑是香港優質民主有效運轉的典型例證。

 

今次表決後,政府如何應對?香港到底承不承認同性婚姻?這些都是目前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筆者認為,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再次簡要回顧終院法官的判決原意。岑子杰案中,上訴人其實提出了三個訴求,其中訴求1和3明確被5位法官一致否決,即法院認定,根據lex specialis (「特定條文優先於一般條文」)原則,目前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也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的做法並不屬於違憲。所以市民大可不必擔心,我們主流價值觀和《基本法》中明確的傳統婚姻制度,並沒有因本案判決受到衝擊和改變。至於訴求2,終院當時以3比2裁定,要求「特區政府必須履行積極義務」。其實當時支持的3位法官中,有兩位共同頒布判決書,另一位並未獨立撰寫判決,只是加入贊同;而反對的兩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都各自頒布了反對的判決書,其中明確提出《人權法案》第14條僅僅要求政府為居民的平等權提供「免受干預」的保障,而並非施加予政府的一項「積極義務」去為個人全面地享受私生活的權利提供一切便利。

 

回顧這些判詞,能更好理解《條例草案》的來龍去脈,也能更好把握當中的內容。到底是為了「履行積極義務」,還是僅僅提供「免受干預的保障」,是否一定要通過立法方式履行積極義務,這些都存在較大的司法解讀和行政實踐空間。相信隨着同類案件的豐富和完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會漸進式向香港最真實的社情民意靠攏,拿出更具民意基礎的解決方案。

 

2025年9月11日 (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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