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主席黃錦良
所謂「好事多磨」,特區政府展開《國歌法》本地立法進程,今年3月,向立法會提交了初步建議,原先要在本立法年度提出《國歌條例草案》,現在看來,只能待10月開始的下個立法年度延續。以本地立法方式落實《國歌法》,重要性、迫切性不言而喻,各界翹首以待。
《國歌法》具有明顯教育特徵,在本地立法過程中需要強調。這個特徵體現在兩方面:
其一,從法理學角度說,與所有的法律規範一樣,其功能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了教育功能,即:作為一項法律,除了有警示、懲處作用,也有引導、教育作用,二者相輔相成。片面強調其中的懲處功能,故意忽略其中的教育功能,是不正確的。《史記》作者司馬遷「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的說法,道理正在於此。
部分議員扭曲立法原意
其二,作為法律規範,其內容本身就包括涉及教育的條款。例如,《國歌法》第十一條,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條文規定:「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教育是根本,本固才能枝榮。
作為一位資深教育工作者,從教育的角度觀察早前政府的本地立法情況,深感《國歌法》教育特徵被一些人有意無意忽視了、扭曲了,應當引起重視。
首先,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討論和公聽會上,一些議員和出席者,絕口不提該法的教育功能作用和在香港當前形勢下本地立法的意義和迫切性,反而不負責任地誇大其懲處作用,這是無益的。一些人出於阻擾政府推動立法進程目的,甚至以此來恐嚇中小學生和第一線的教育界同仁,扭曲《國歌法》立法原意,對立法環境造成破壞。相信,這也是特區政府本地立法進程被拖延,未能在本立法年度完成的因素之一。
政府需要多加宣傳,對錯誤的觀念需要給予糾正,對干擾和破壞必須及時阻止,切不可麻痹大意、聽之任之,以確保本地立法工作順利。
其次,政府提交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內容概要,並未提及《國歌法》條文中的「愛國主義精神」和「愛國主義教育」。這明顯有缺陷。如果這些表述在本地立法條款中難以定義,可以不必定義。類似情況,在香港現行普通法中存在,歐美一些國家的法律亦如此。這是涉及教育內容的詞彙,政府可以透過制定指引的方式來處理。
《國歌法》開宗明義,表明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這項條款中,除了「社會主義」與香港的「資本主義」不同而有所區別外,其他的因素,包括國家觀念、愛國主義精神,也都是「一國兩制」的香港應當提倡的。
加強對中小學的支援
愛國主義並不是一個狹隘名詞,凝聚着民族歷史和文化的豐富內涵,也是香港傳統核心價值的一個重要部分。香港回歸前,一些中小學已經有各種形式的愛國主義教育,回歸後得到了擴大和深化。
從《國歌法》要求「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這一點說,作為國歌的《義勇軍進行曲》,最早出現於上世紀三十年代中期,那時日本侵佔了中國東北三省,全面抗戰即將爆發,國人為收復家園、抵禦外敵,群起抗爭。不要說漫長的中國歷史上諸如屈原、岳飛、林則徐這樣的民族英雄,在全民抗戰期間也是英雄輩出。即使在香港,至今還流傳許多感人故事。所體現的,都是愛國主義精神。
中小學作為一個教育平台,應當啟發、引導、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培育中小學生的愛國主義精神,不僅是政府和教育工作者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每一位家長的期待。
就邏輯看,一個沒有國家觀念、沒有愛國主義精神的公民,又怎麼會從內心深處尊重國歌並維護國歌的尊嚴呢?現階段香港一些人在這方面存在問題,根源恰恰是缺乏這種人生觀和價值觀教育而導致的。故此,「愛國主義」不應該「被消失」,相反應該弘揚,並以立法形式加以保障。
本地立法,從理論上說,就是要根據香港普通法的特點,結合社會實際,以立法方式,準確、系統地體現《國歌法》內容,維持《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充分體現《國歌法》的精神,必須萬變不離其宗。
不久前,我在題為《國歌教育培養國民身份認同》的文章中,提到:為使國歌教育更能落實到位,教育局須依據有關法例為學校提供指引。加強對中小學的支援,包括制訂中小學階段需要教授與國歌有關內容、提供更完備教材,以及具質素的教師培訓。同時,學校是教育場所,須以教育為大前提,而不應設立相關罰則,責成前線教師舉報學生,扭曲教育專業應有本質。作為教師,應發揮專業能力,設法讓學生對國歌有更深入認識,提升尊重意識,培養國民身份認同。
總之,政府和社會各界要重視《國歌法》教育特徵,並在本地立法過程中加以體現,使立法進程得以順利,法律要旨得以維護,最終圓滿實現《國歌法》本地立法。
2018年8月24日 (大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