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校長鄧飛
新發表的《施政報告》宣布政府將在今年內提交草案修例完善宣誓安排,以及處理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林鄭月娥昨日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政府有研究《香港國安法》需要宣誓的「公職人員」定義,初步包括公營機構、資助學校和福利團體,以及透過政府賦權運作的機構。
要求公職人員政治效忠在世界範圍內都是慣常做法,亦是《香港國安法》的法定責任和政府正本清源的必然之舉。但在要求公職人員宣誓政治效忠之前,確實有必要研究「公職人員」定義,以及確定何種類型的公職人員需要宣誓。
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需要宣誓的公職人員僅限「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而《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見,《香港國安法》將需要宣誓的人員延伸「參選或者就任公職」的特區居民,但《香港國安法》並未對「公職」作出定義。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以及現行普通法,「公職人員」定義非常寬廣,基本上「出政府糧」又或擁有政府或法例賦予的公權力的人士,都可稱為公職人員,包括廉署、金管局、證監會、申訴專員公署、平機會、私隱專員公署等一些公權力與政府部門無異的法定機構僱員。如果再加上一些與政府有關係、正在協助政府做事的公營機構、資助學校、資助福利團體,公職人員範圍將無限擴闊,問題也會變得複雜。
因此,政府須盡快釐清「公職人員」定義,以及研究應否將公營機構、資助學校、資助福利團體納入宣誓條例規管的機構範圍。在此之前,政府應多聽取相關持份者的意見,做好解釋說明,例如納入宣誓條例規管的原因、宣誓及其今後履行誓言有何具體可操作的規章制度、有何監察和懲處的機制,以及對於違背誓言的判定和罰則是基於何種標準和規範等,都需要清楚解釋說明,務求把宣誓工作做好做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