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按照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特首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既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又對香港特區負責。
在香港,有輿論和反對派人士認為行政長官可以不愛國;古往今來,世界上任何國家的中央政府都不可能允許與其對抗的人擔任地方行政首長。中央政府要求香港行政長官愛國愛港,天經地義。鄧小平在上世紀八十年代討論「一國兩制」時,已強調愛國者治港的原則,並提出愛國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令人摸不着頭腦的是,雖然香港每位立法會議員在就任宣誓時,已表明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在個別反對派議員的心中,自己好像不是一位愛國者。
為令港人認清特首的法定地位,中聯辦張曉明主任在紀念基本法頒布25周年活動中,論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法定地位。他指出按基本法,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代表整個特區向中央政府負責,包括負責執行基本法和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規定事務所發出的指令。
在香港境內,行政長官不單是特區行政機關的最高首長,享有行政決策、人事任免等廣泛權力;同時亦負責聯結特區立法機關,對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有同意權,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的特殊政策法案有專屬提案權,對立法會通過不符合香港特區整體利益的法案有一定的發回權,對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的立法會有一定的解散權。
再者,香港特首還負責聯結司法機關,對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部分人選有委任權,對各級法院法官有任命權,對刑事罪犯有赦免或減輕刑罰的權力。因此,行政長官在法律上具有超然於特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之上的地位,處於香港特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起着聯結樞紐作用。而基本法賦予特首上述所有的權力,是為保證香港特區能落實行政主導的施政,但這並不會影響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的分立和自主的。
(2016年1月19日 大公報 B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