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立法的基本法第23條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中央政府決定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其宗旨既要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也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在國際上,任何一個國家及其管轄的地方政府,都要依法保障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為了尊重港人意願和平衡內地與香港法制的不同,中央政府於起草基本法時明確香港特區可自行就域內保障國家安全進行立法。
 
 
基本法第23條訂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為履行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曾於2002年9月24日頒布《實施基本法第廿三條諮詢稿》,把當時已涵蓋並過時的法律條文進行修訂,亦就原來《香港法例》沒有的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罪作出提案。根據當年的諮詢文件,有關法例的修訂把當時分散於《香港法例》內相關的條文集中,重新寫成一條《國家安全法》,並根據基本法所規定,對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等罪行作出明確及清晰的立法。
 
 
這法案在諮詢期間因受到「泛民」和傳媒刻意的批評,引發了2003年7月1日約50萬市民遊行抗議。時任自由黨主席田北俊於七月六日辭去行政會議成員,並表示反對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政府通宵會議後,於翌日宣布押後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二讀。隨後特首於當年九月五日宣布撤回《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承諾先發展經濟和再次充分諮詢達到共識才再進行立法,並重申基本法23條沒有立法時間表。
 
 
至今已過了十餘年,特區政府仍未為基本法23條提出立法時間表。應屆律政司袁國強司長於2012年7月9日表示基本法23條不屬他的工作計劃,並表明無論他獲邀出任律政司司長,還是上任後,政府內部都沒有提過要在任期內完成23條立法。基本法23條究竟何時進行本地立法諮詢?香港何時才將原有過時的叛國罪、煽動叛亂罪和竊取國家機密罪更新?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的行為何時能在特區被規管?上述三大問題至今仍是香港社會的一個謎。
 
 
 (2015年11月3日 大公報 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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