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為了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順利實施,鄧小平在1984年提出「港人治港」的理念;及後,在基本法第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150多年的殖民歷史,香港歷任總督都是由英國委派的;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前,香港立法局全體議員仍是由港督委任。港人真正當家作主、高度自治是始於回歸祖國,香港首任行政長官由港人在永久居民中選舉產生。
香港回歸後兩個選舉的民主發展,一直是按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附件逐步實施;其中,基本法附件二規定了首三屆立法會的組成,並逐屆減少選舉委員會的議席,以體現循序漸進地推進香港民主的發展。而行政長官選舉的民主程度亦持續提高,首任行政長官經400人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舉,第二任至第四任行政長官經選舉委員會產生,選舉委員會的規模由800人增至1200人。因此,香港民主的發展並不是得益於殖民政府;就如特首可最終由普選產生,也不是見諸於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而是在1990年獲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第45條內。
香港特區成立以來,中央和特區政府堅定不移地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推動民主發展。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制發展作出了的決定,包括:於2004年對2007年特首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決定;於2007年對2012年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決定,並在這決定明示香港可於2017年普選特首,為香港政制民主發展制定了時間表和路線圖。而為推動香港民主的發展,特區政府於2004年提出政改諮詢,2005年的政改法案獲過半數港人的支持,亦獲超過半數立法會議員的支持,但該法案因未獲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而告吹,這令香港民主發展停步。2010年立法會通過政改法案,促成了2012年兩個選舉的進一步民主,是首次成功按人大常委會規定的「五步曲」而達成的政改。
2015年香港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方案,得到過半民意的支持,可惜「泛民」議員在議會中執意否決,使香港不能於2017年由一人一票普選特首,香港政制民主發展再次折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指出,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沒有限定於2017年有效,從2017年起各任特首要實現普選都要按該決定的框架。
(2015年10月13日 大公報 B24)


